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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莞市五金机械模具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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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东莞市五金机械模具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Hardware-machinery Mould Association of Dongguan(缩写HMAD)。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东莞市五金机械模具行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业、行业专家学者、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非盈利性、行业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全心全意为会员和政府服务,维护国家和会员利益,把会员组织起来,调动 
一切积极因素,提高五金机械模具行业的社会地位,促进我市五金机械模具工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东莞市经济贸易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东莞市民政局(东莞市民间组织管理中心)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开展调查研究,掌握行业现状,研究行业发展方向、政策和战略目标,提出行业发展的规划建议;

(二)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大力发展名优产品、谋求企业共进共荣;

(三)协助政府组织举办五金机械模具的展览会,交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企业改革与管理经验。

(四)组织五金机械模具技术工人、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出国教育,开展行业人才交流,不断提高会员企业和职工素质。

(五)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证明,协调关系,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六)编辑出版会刊及有关资料。

(七)接受政府部门委办的其它任务,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企业会员、团体会员。

(一)企业会员包括以经营和生产五金机械模具产品及相关行业的企业单位。本会团体会员应是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做到商德商风好,诚信经营,是重合同、

守信用、讲信誉的企业;

(二)团体会员包括五金机械模具及相关行业的社会团体和科研等事业单位;

第七条 申请入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协会对申请者实行商德商风商誉资质审查;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取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商贸信息、会刊、简报等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提请本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并协助办好本会组织的商品交易、贸易洽谈及其他委托办理事项;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会员费标准:会长50000万元人民币/年、副会长10000元人民币/年、理事3000元人民币/年、会员1000元/年。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举办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报告;

(六)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工作任务和重大事项;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

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

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

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召开会长、常务副会长每月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受会长委托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常务副会长实行月值班制,值班月内负责会务工作安排、接待等常规工作;

(四) 参加会长召开的会长及常务副会长每月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监督理事会、监事会依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等开展活动;对违反《法律服务者协会章程》和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监事会或者监事负责监督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监

事列席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及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东莞市五金机械模具行业协会监事会共有监事长 1 名,监事 2 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

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

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

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7年4月11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